依當舖業法第19條規定,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 【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】 舉例:11/14典當借款10,000元,11/14~12/13前取贖。則最高必須支付總金額=10,000(本金)+400(利息)+500(倉棧費)=10,900元。 【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】 舉例:11/14典當借款10,000元,12/19取贖。則最高必須支付總金額=10,000(本金)+400(利息)+500(倉棧費)=10,900元。 【超過五日以半個月計算】 舉例:11/14典當借款10,000元,12/22取贖。則最高必須支付總金額=10,000(本金)+600(利息)+750(倉棧費)=11,350元。 【質當物於二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二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】 舉例:10/5典當借款10,000元,11/20~12/10前取贖。則最高必須支付總金額=10,000(本金)+800(利息)+1,000(倉棧費)=11,8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