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不動產之借貸契約權利義務的釐清及證明的方便等等考量,而非無書面借貸契約即無效.
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,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.但是不動產之借貸契約,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,因為借貸並非負擔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,只是單純將占有讓與給別人.所以借貸契約是不要式契約,只要有口頭承諾契約即成立.
在這種情況下,做成書面的功能,只有慎重和日後權利義務的釐清及證明的方便等等考量,而非無書面借貸契約即無效. 另外補充常見的不動產借貸租賃: 民法422條:不動產之借貸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.基本上,租賃契約也是不要式契約,亦即法律並不要求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才算成立,但是法律也不是規定欠缺書面契約即無效,而是視為不定期限之借貸租賃(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契約). 本網頁各鏈結標題及鏈結內容歸原權利人所有 翻拷必究 優質借款救急網-線上找我09330700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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